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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川联”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成都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时间:2019-09-17热度:

  申请人:成都凯信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明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姚绍君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30日对第20372453号“蜀川联”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6850720号“川联CHUANLI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申请人明知申请人引证商标已经使用的情况下,恶意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争议商标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21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0类“塑料线卡;电缆”等商品上,经核准后,专用期限至2027年8月6日。
  2、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时间,指定使用在第20类“塑料线卡;非金属球阀”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6年8月13日。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的规定已在《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
  一、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系无其它构成要素纯汉字商标“蜀川联”,整体与引证商标均以“川联”为主要显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鉴于我局对引证商标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予以保护,并考虑了上述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申请人称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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