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调教初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上海商标无效宣告

“调教初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上海商标无效宣告

发布时间:2019-09-17热度:

  申请人: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闻世代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上海丝芭影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10月19日对第18998642号“调教初唐”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调教初唐》是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小说作品,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品经过申请人授权或与申请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益。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文学作品转让协议》;
  2、《调教初唐》小说在互联网上的相关信息;
  3、上海图书馆相关检索报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9类“唱片”等商品上,经我局审查于2017年3月7日获准注册,商标专用权至2027年3月6日。
  2、证据1、2显示:《调教初唐》为段存东(笔名“晴了”)所著架空历史小说。2007年9月20日,段存东将其创作的小说《调教初唐》的全部著作权转让给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调教初唐”作品名称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亦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可能挤占申请人基于其作品名称所享有的何种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因此,本案尚无法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对《调教初唐》享有的在先权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之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调教初唐”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上海商标无效宣告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