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城市生活(北京)资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108285号“CITYLIF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3232629号“城市生活”商标、第13232662号“CITY LIFE”商标、第21219019号“都市1线CITY LIN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不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中止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使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数器、电池等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煮蛋计时器、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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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CITYLIF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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