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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悠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9-09热度:

  申请人:成都猫眼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海慕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31269号“漫悠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840536号“漫悠咖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驳回前已投入使用,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漫悠斋”与引证商标“漫悠咖餐”均含相同的显著识别文字“漫悠”,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设计;商业管理辅助;商业管理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视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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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漫悠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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