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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垄动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31热度:

  申请人:戴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顶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迅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感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29日对第20168335号“戴垄动力”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戴垄 DAZZEON”商标文字构成相同,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的在先字号权。除本案外,被申请人还在第7类商品上注册了“DAZZEON”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知名商标的一贯恶意,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相关条款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
  1、申请人授权上海佳晶优在中国大陆申请商标的同意书及申请人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2、申请人及其关联人在先将“戴垄 DAZZEON”作为商标使用的相关资料;
  3、申请人及其关联人的在先商标注册证明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使用已与被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争议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使用的产品差异较大,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复印件):类似商标共存情况;争议商标和引证商标状态及信息;相关推广及使用证据;公司经营查询报告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对于争议商标“戴垄动力”的品牌含义含糊不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经使用,不致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6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7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发电机等商品上。该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27年7月20日。
  以上事实均由商标档案等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的有关规定已在《商标法》中有所体现,故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
  一、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从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我局认为,由于商标与字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系争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字号文字构成存在一定差异,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字号权。综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申请商标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弄虚作假的手段欺骗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取得注册,或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本案中,被申请人除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外,还先后申请注册了“迅雷”、“CD雅马哈”、“雅马哈CDMH”等与知名商标或品牌相同或相近的商标,且被申请人并未对此作出合理的解释。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故意,明显具有主观恶意,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而且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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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戴垄动力”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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