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温特沃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378093号“TASMANUG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明确放弃对人事管理咨询一项服务的复审申请,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17510号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22096号商标、第9992864号商标整体外观、构成区别明显,即使用在类似服务上,也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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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TASMANUG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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