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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加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黑龙江商标驳回复审

发布时间:2019-08-31热度:

  申请人:黑龙江省运加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44751号“运加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有其独特的设计理念,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为申请人已注册成功的“运加”商标的系列商标。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9687号“加運JIAYUN”商标、第17738144A号图形商标、第7540363号图形商标、第7507239号图形商标、第1751919号“易和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含义、显著部分、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在对申请商标的长期使用过程中,使其显著特征更加突出,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四、引证商标二至五已并存注册在类似商品上,且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产品及其包装照片、产品检验报告、销售合同及发票、宣传页及发票、注册证、阿里巴巴合作合同、作品登记证书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组合“运加”及图形构成,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作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内衣、婴儿全套衣、浴衣六项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凉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汉字“运加”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汉字“加運”在呼叫、文字构成、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在上述六项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帽等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前述条款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工作服、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内衣、婴儿全套衣、浴衣六项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帽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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