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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旅Mini Trave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6热度:

  申请人:深圳市迅雷网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微旅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8月16日对第17597335号“微旅Mini Trave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8568213号图形商标、第8568240号图形商标、第4228849号“迅雷”商标、第6161455号“迅雷”商标、第8283970号“迅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引证商标三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3、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蜂鸟》图形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4、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其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易导致消费者误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享有《蜂鸟》作品著作权的证据;申请人及其商标所获荣誉;申请人商标宣传使用证据;在先裁定等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8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娱乐”等服务上,经我局驳回复审审查决定予以初步审定。争议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1月14日至2028年1月13日。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至五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42类服务上,上述商标至今仍在有效期限内。
  3、申请人提交的美术作品登记证显示其对《蜂鸟》作品享有著作权,作品完成时间为2010年7月20日,登记日期为2010年9月9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即使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使用服务亦差别较大,争议商标的使用也不致损害申请人利益。故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在设计风格、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二者未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近似。因此,争议商标未构成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以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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