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黄金智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2501号“亲属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臆造词,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且经申请人大量的宣传使用,不属于《商标法》规定的有关缺乏显著性的情形。已有诸多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也应予以核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使用,已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商标局关于认定“微信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有关微信支付的相关介绍及媒体报道;有关申请商标的相关介绍及媒体报道等。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具有可注册性。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并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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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亲属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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