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佩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69285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460065号“PETK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已经不存在。故申请商标可以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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