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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818723号“米菲”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6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麦西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谢献治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818723号“米菲”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035881号决定,于2018年12月10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2012年08月20日至2015年08月19日(以下称指定期间)的商标使用证据,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其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百度百科简介;
  2、复审商标在第25类指定商品上使用的照片;
  3、电视宣传、报道杂志、网络媒体报道;
  4、宣传海报及活动照片、经销宣传介绍手册;
  5、销售合同及发票;
  6、唯品会授权书及销售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2003年12月17日起在中国获得领土延伸保护,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子、帽子商品上。经续展现在有效期内。
  2015年08月20日被申请人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要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2018年11月14日我局作出决定,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申请人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是否在指定期间在其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销售合同及发票、电视宣传、报道杂志、网络媒体报道、经销宣传介绍手册等证据加之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尚可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服装、鞋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服装、鞋子商品上可以得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未涉及“帽子”商品,且“帽子”商品与服装、鞋子商品属于非类似商品。故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帽子”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帽子”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鞋子复审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帽子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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