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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植物学 Oriental Botanic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6热度:

  申请人:全球疗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56510号“东方植物学 Oriental Botanica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5487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574556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1564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866566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92758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6775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2716543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上不相近,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至七正处于审查中,很有可能被驳回,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天然药物”打印页。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至七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经我局作出的商标撤三决定书撤销在鲜酵母、发酵粉、食盐、芥末、醋、沙司(凉拌菜用的沙司除外)、调味用香料商品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至七已被驳回注册申请,因此,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这部分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商品以外的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外文含义相近,申请商标包含引证商标二认读文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除微生物用营养物质商品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有“Botanicals”,可译为植物性药材,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原料的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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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东方植物学 Oriental Botanical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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