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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鲁海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0热度:

  申请人:东营海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润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223443号“华鲁海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787591号“华陆海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华鲁海源”与引证商标“华陆海源”文字相比较,仅中间一字不同,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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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华鲁海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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