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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本药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0热度:

  申请人:徐州籽苑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千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024714号“草本药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14856号“本草 养之道yangzhida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711761号“本草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9535713号“药浴本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没有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特点。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草本药浴”文字与引证商标一、二中显著标识之一的“本草”文字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净化剂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补药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补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草本药浴”指定使用在人用药、净化剂等商品上,仅直接表示了上述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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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草本药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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