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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来利 KALAI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10热度:

  申请人:胡松钦
  委托代理人:北京圆梦旭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289369号“卡来利 KALAIL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25797号“卡来利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三程序中,仍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在先专用权并未丧失。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的前三字文字构成相同,在整体呼叫及含义上亦无明显区别,若二者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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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卡来利 KALAIL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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