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仪美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434531号“花瓣电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94086号“小花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以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够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援引了已获准注册的与本案近似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举证商标的具体信息查询单;
2、申请人名下系列商标具体信息查询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中均含有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花瓣”,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紫外线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理疗设备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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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花瓣电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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