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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派 GUAN PAI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07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梁振星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恒高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吴启才
  
  申请人因第5549918号“冠派 GUAN PAI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7096号决定,于2018年06月1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4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5日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经质证,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所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正常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并邮寄申请人进行质证,被申请人在撤销三年未使用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申请人主体资格证明、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2、社会保证基金完税凭证、企业报价单及销售合同;
  3、企业生产车间照片、网站截图及展厅图片。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6年8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09年6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栅栏、金属门把手等商品上。2017年6月26日申请人对复审商标在金属梯、金属栅栏、金属搁栅、金属台阶(梯子)、金属门框、金属广告栏、金属地板、金属门板部分商品上的注册提出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我局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图片资料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和使用的地域范围,购销合同单没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佐证其实际履行情况。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无法单独或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金属梯、金属栅栏、金属搁栅、金属台阶(梯子)、金属门框、金属广告栏、金属地板、金属门板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金属梯、金属栅栏、金属搁栅、金属台阶(梯子)、金属门框、金属广告栏、金属地板、金属门板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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