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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利豪 CHARRIO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07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夏利豪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高露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南通黑白森林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875012号“夏利豪 CHARRIOL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09957号决定,于2018年0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效,申请人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并不知晓被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的具体内容,对该使用材料的有效性及真实性不予认可。申请人请求对申请人证据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重新审查,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被申请人授权南通巴黎春天生态纺织品有限公司长期持续使用,并成为其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足以组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有效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品牌授权书打印件;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产品照片打印件;4、产品购销合同;5、发票打印件。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提交的证据,该证据材料已经包含在被申请人上述证据材料中。
  针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提出的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所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在形式和内容方面都存在重大瑕疵,真实性和有效性明显不足。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8年8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毡等商品上,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11月27日。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品牌授权书仅能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南通黑白审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使用,不能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2营业执照仅表明南通黑白审理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证据3产品照片为自制证据,未显示真实有效的形成日期,且无相关证据佐证不能证明其已公开面向相关公众;证据4、5产品购销合同、发票未体现复审商标;综上,申请人提交的上述证据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2014年10月23日至2017年10月22日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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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夏利豪 CHARRIOL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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