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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光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8-07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紫光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向阳
  
  申请人因第12377218号“紫光雨”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6196号决定,于2018年11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陈向阳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紫光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对“紫光雨”商标在“淋浴热水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有效使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三阶段提交的证据,主要有:1、争议商标实际在指定商品上使用照片、被申请人相关产品门店照片、产品包装照片;2、部分相关商品销货清单;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4月7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11类“淋浴热水器”等商品上,2014年9月14日核准注册,专用期限至2024年9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在2015年1月16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是否在“淋浴热水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具体到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撤三复审阶段未提交证据,调取的撤三阶段证据1使用图片、门店照片为自制证据,且未显示形成时间,证据2销货清单显示被申请人及紫光雨太阳能在规定时间内的使用,但未显示购买方,且为自制证据,在无其他对应证据佐证的情况下,难以形成完成的证据链,综合考虑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难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淋浴热水器”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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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紫光雨”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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