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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522389号“SEATOSUMM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7热度:

  申请人:中山大堡礁户外用品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20522389号“SEATOSUMM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20025097号“SEATOSUMMI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有待稳定。申请商标并非企业名称,整体可作为商标注册。有其他“SEATOSUMMIT”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释义打印件。
  经审理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经商标局审查驳回其注册申请。
  我委认为,鉴于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SEA TO SUMMIT”为澳洲知名户外品牌,申请商标“SEATOSUMMIT”与申请人“中山大堡礁户外用品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存在实质性差异,指定使用在相关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述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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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20522389号“SEATOSUMMI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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