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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WA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5热度:

  申请人:蒂则诺纺织工业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被申请人:扎瓦拉时尚服饰私人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彩和坊路号号楼层
  
  申请人于2018年09月18日对第19808677号“ZAWAR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先注册的第1940860号“Z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752502号“Z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1915268号“ZAR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ZARA”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具有广泛知名度,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三、争议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引起消费者误购误认,扰乱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相关商标行政裁定、法院判决文书;
  2、申请人及品牌介绍、品牌排名情况;
  3、申请人及品牌相关广告宣传资料、媒体报道资料、销售资料;
  4、申请人品牌受保护情况;
  5、申请人“ZARA”商标在世界范围内注册清单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4月29日申请注册,于2017年3月20日获得初审公告,后经异议程序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准予注册,于2018年9月7日注册公告。
  2、引证商标一、三的申请及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引证商标二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在中国获得第25类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帽子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服装、帽子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ZAWARA”与引证商标一、二、三“ZARA”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三件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的,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主要是指商标存在导致公众误认的情形的标志。申请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导致相关公众对其质量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为评审依据,但其提交的事实证据不足,我局对申请人援引该法条作为无效宣告理由依据难以支持。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因无充分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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