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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FOIS”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25热度:

  申请人:罗斯菲尔德卢森堡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嘉权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江门分公司
  被申请人:赵欣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30日对第19327055号“PARFOI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二、争议商标已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注申请人已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三、被申请人的申请具有恶意,其名下商标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商标完全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作品登记证、官网截图、网络报道、杂志报道及翻译、销售记录、商标信息、申请人相关注册情况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3月1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14类商品上,于2017年06月28日获准注册,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为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委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申请人所述恶意注册的问题,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提交的国作登字-2017-F-00462478的“PARFOIS”作品表现形式独特,是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作品,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申请人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上述作品著作权人为申请人,该作品首次发表时间为2003年12月25日,在无反证情况下,可以推定申请人对上述美术作品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美术作品具有极强的独创性,不同人独立创作完成的可能性极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美术作品视觉效果、设计、构思几近相同,难为巧合,由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在申请注册争议商标之前应接触过该作品。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二、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已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手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在先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鉴于在案证据,我委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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