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ETSY,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912704H号“ETS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第16603040号“ETS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人,引证商标地址将进行变更。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未涉及批发、零售服务。
经复审查明: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经变更程序,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信息一致,故引证商标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所有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人,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未涉及批发、零售服务,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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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国际注册第912704H号“ETS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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