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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7659164号“2平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9-07-09热度:

  申请人:杭州两平米智能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7659164号“2平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冰柜、空气调节设备、水过滤器、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92550号“2平米TWO SQUARE METER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027724号“2平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提出异议,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没有仅表示商品的型号、数量等特点,经大量使用具有显著性。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已同意放弃申请商标在冰柜、空气调节设备、水过滤器、电暖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继续驳回。
  申请商标“2平米”与引证商标一中显著标识之一的“2平米”虽然文字相同,但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饮水机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2平米”与引证商标二“2平米”文字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灯、火炬、壁炉、坐便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电炉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灯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2平米”指定使用的电炉等商品上,不易被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标志。
  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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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第27659164号“2平米”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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