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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抖”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28热度:

申请人:芜湖乐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雅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部分驳回其第30235940号“太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115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等方面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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