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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象大力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28热度:

申请人:白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5575503号“白象大力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186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在“果汁”等商品上被商标局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啤酒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0594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销复审程序,已在乳酒(牛奶饮料)商品上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虾(非活)等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749351号商标(引证商标三)因专用期限满未续展,已丧失专用权。据此,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21403号商标(引证商标四)、第8746912号商标(引证商标五)在整体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相关公众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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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白象大力神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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