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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YCHENG”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28热度:

申请人:东呈天下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8633868号“JOYCH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向工商部门变更经营范围,删除商标代理业务,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时,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服务。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申请注册本案申请商标时,其经营范围包含商标代理服务,其申请注册申请商标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的情形。申请商标标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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