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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浩洋文化YUE HAO YANG CULTU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28热度:

申请人:广东浩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8814100号“粤浩洋文化YUE HAO YANG CULTU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54066号“泰山·翰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057119号“浩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78389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待定。3、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4、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即使同时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亦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中文“粤浩洋文化”、外文“YUE HAO YANG CULTURE”及图形组成,其中显著标识之一的“粤浩洋文化”与引证商标二“浩洋”相比较,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相比较,在构图、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音乐制作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分别注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三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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