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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百丽ABL”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28热度:

申请人:天津安百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海佳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0378246号“安百丽AB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505798号商标、第864113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23490号商标、第2633010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检测报告、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或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别的显著特征。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5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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