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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好券”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28热度:

申请人:芜湖超速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马鞍山知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1166102号“生活好券”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具有显著性,可以起到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设计资料、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生活好券”易被识别为宣传用语,使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指定商品上,难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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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生活好券”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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