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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在网络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8热度:

申请人:广州赢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8664928号“赢在网络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商标局所引证的第6887668号“赢在软件”商标、第6256839号“赢在创业”商标、第28518311号“赢在影视及图”商标、第6383066号“赢在创业及图”商标、第20587779号“赢在购物”商标、第2781918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和使用已经具备了显著特征和一定知名度,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会混淆服务的来源。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资料、商标档案状态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六被商标局予以驳回,时至本案审理之时,以上商标为无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六已无效,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由中文“赢在网络”及图形组成,申请商标的主要认读部分“赢在网络”与引证商标一“赢在软件”、引证商标二“赢在创业”、引证商标四的主要认读部分“赢在创业”、引证商标五“赢在购物”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以上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与以上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信息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服务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从而取得了与上述引证商标明显区别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并存注册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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