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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牛云”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8热度:

申请人:空山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8]第0000129520号《关于第23500026号“七牛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953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鉴于被告已撤销商标局引证的第9644473号“七牛QINI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并予以公告,引证商标专用权自公告之日起终止。原告关于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的主张成立,本案予以支持,由于该事实发生在被诉决定作出之后,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故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商标局查明的事实,商标局认为, 鉴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故商标局作出被诉决定的基础事实已发生变化,属于“情势变更”情形,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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