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普瑞亚蒙法里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商标局商评字[2018]第0000086735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309433号“IMPERIA DAL 1932”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01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商标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商标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 第3469147号“IMPERI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剪刀商品上的注册已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状态已发生变化,且对本案审理结果产生影响,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在剪刀等商品上予以撤销,其在上述商品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商标局查明的事实,商标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手动操作的食品加工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夹断工具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0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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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IMPERIA DAL 1932”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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