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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LEANCAP”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8热度:

申请人:三联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0008385号“CLEANCA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81908号“CLEANMAP”商标、第24365346号“ClearCap”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销售地域差异显著,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三、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协议,据此引证商标一、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同意函原件、公证认证原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医用、非兽医用化学试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用于工业、科学的化学制品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物化学催化剂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一、二所有人同意申请商标在其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印象较难区分,共存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所述其它理由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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