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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zo”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8热度:

申请人:江阴市红光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7516108号“ziz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247931号“姿卓胖ziz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经查,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zizo”与引证商标英文“zizo”在字母构成、排列顺序等方面相同,且申请商标无其它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组成部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套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类似,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取得注册情况不能成为准予本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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