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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园田鸡GUIYUAN FROG”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1热度:

申请人:林健荣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30324562号“归园田鸡GUIYUAN FRO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51361号“归园居GUI YUAN J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等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579951号“归园居 歸園居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引证商标二已被商标局作出的生效《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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