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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飞刀”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1热度:

申请人:郑小龙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12884624号“小李飞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第5826365号“小李飞刀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无效宣告申请和撤销申请,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复印件、关于“小李飞刀”及“古龙”的网络检索材料、在先判决书复印件、商标撤销申请书复印件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游戏软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容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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