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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old Elite”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11热度:

申请人:叶惠敏
 
委托代理人:江门市易成商标专利事务所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5979056号“Gold Eli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400042号“Gold Elit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320822号“Gold E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373536号“GOLDELI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系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上述引证商标提起异议。请求待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稳定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局作出的《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决定准予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尚处于异议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造珠宝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造珠宝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Gold Elite”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认读部分“Gold Elite”相同,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虽然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尚未确定,但其权利状态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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