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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BLO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05热度:

申请人:阿布洛特日内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8224048号“HUBLO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88590号“Hublot”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529223号“会滇HUI DI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在撤销注册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科网页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两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英文相同,均为“HUBLOT”,两商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酒(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具有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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