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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硒隆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05热度:

申请人:广西科益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8494388号“科硒隆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商标的注册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简介、纳税证明、产品使用图片及商标说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援引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非申请人在复审申请书中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科硒隆及图”中含有汉字“硒”,“硒”是一种对人体有益的微量元素。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复审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指定商品中富含该种元素,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进而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误购。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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