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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玄机”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05热度:

申请人:河南天健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圣州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9666897号“大有玄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其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注册之情形。与本案情况相类似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有玄机”指定使用在教育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的注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鉴于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其它商标具体构成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其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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