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华健珍味”商标驳回复审案

“华健珍味”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6-01热度:

申请人:青岛华健鲜味食品配料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其第29335300号“华健珍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837510号“华健”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245484号“华皓珍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已被相关公众所接受,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产品宣传册、图片、销售单、流运单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华健珍味”与引证商标一文字“华健”,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部分“华皓珍味”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料、食用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华健珍味”商标驳回复审案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