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耀浩发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27780619号“耀浩发 YAOHAOF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393587号“壶晟 HUSHENG HS”商标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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