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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YTHON”商标撤销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7热度: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皮东软件基金会
 
委托代理人:思朴知识产权代理(上海)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赵志伟
 
委托代理人:广东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4140174号“PYTHO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Y012221号决定,于2018年8月23日向商标局申请复审。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4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在“计算机周边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相关使用证据有效,申请人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就被申请人的情况及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进行了网上调查和实地调查,没有任何证据显示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和完整性存疑,请求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并将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以“赵志伟 PYTHON 计算机周边设备”为关键词网络搜索结果;
 
2、广州市奥迪诗音响科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页面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的商标,自创立以来,被申请人便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对之进行大力推广与宣传。被申请人在2014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包括“计算机周边设备”上真实、持续、公开的宣传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将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1、复审商标信息;
 
2、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许可人资格证明;
 
3、被申请人称商标核定使用产品实物照片、产品铭牌、标贴设计图;
 
4、被申请人称与MAGGIO哥斯达黎加、巴西开放电子音像有限公司出口货物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书、装箱单及提单;
 
5、被申请人称与厄瓜多尔科拉迪有限公司出口货物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及装箱单;
 
6、被申请人参展合同、参展照片、参展证。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商标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被申请人提交了本案审理阶段提交的证据2、3及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7、被申请人称与皇家配件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合同、发票、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单、装箱单及出口货物舱单;
 
8、被申请人称与AHY数码营销与贸易公司的出口货物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书及装箱单;
 
9、被申请人称与世界之声(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出口货物购销合同、发票、报关单、出口放行通知书、涉外收入申报单及装箱单;
 
10、被申请人称与世界之声(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购销合同、发票及成品出货单;
 
11、被申请人参加展会参展证、发票及展会照片。
 
商标局将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意见及证据副本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的主要质证意见为:被申请人在商标使用人的介绍中,明确说明其经营范围,并不从事“计算机周边设备”的生产和销售。被申请人为商标被授权人的法定代表人,其提交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产品实物照片为自制证据,申请人对其真实性存疑。被申请人提交的购销合同、发票等证据或涉及商标为“YAJIA”、或为自制证据、或为与被申请人关联公司签订、或未显示时间要素、或涉及产品为“专业有源音箱”,综合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申请人在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公开、实际、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将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
 
3、百度百科对“唛头”的释义;
 
4、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出示的广州市奥迪诗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信息打印件;
 
5、香港公司注册处出具的世界之声(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登记信息。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于2004年6月28日由被申请人提出注册申请,经商标异议程序,于2012年3月27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车辆用导航仪器(随车计算机);电池;电容器;电源材料(电线、电缆);扩音器;扬声器音箱;保险丝;车辆电压调节器”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限至2027年2月6日止。
 
2、鉴于申请人仅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部分商品提出撤销申请,故本案仅针对复审商标在前述商品上的使用情况予以审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复审商标在2014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上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商标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证据2被申请人身份证明、企业证明均非商标使用证据。证据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仅可证明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广州市奥迪诗音响科技有限公司使用。证据3为被申请人自制证据。证据4、5、7、8、9或为被申请人单方证据、或未显示复审商标,且涉及的商品名称均为“音箱”,非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证据6、11或未显示复审商标、或未显示“计算机周边设备”商品。证据10中的发票、出货单均为被申请人自制,不能证明其与世界之声(香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真实履行情况,且合同缔约的产品不能视为是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周边设备”上的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其在2014年11月22日至2017年11月21日期间在“计算机周边设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商标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计算机周边设备”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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