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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烂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

发布时间:2019-05-24热度:

申请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亚业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皮永志
 
申请人于2018年07月19日对第18517774号“申烂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866912号“牛栏山”驰名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且指定的产品属同类近似产品。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驰名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驰名商标认定文件、异议决定、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商标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7年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苹果酒;鸡尾酒;葡萄酒;蜂蜜酒;白兰地;伏特加酒;白酒;青稞酒商品上。
 
引证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商标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争议商标“申烂山”与引证商标“牛栏山”在文字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加之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双方商标并存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商标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商标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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