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东省郓城县南华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法匠法律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832318号“栖凤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596361号“栖凤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出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并且商标局决定撤销引证商标的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引证商标撤销决定及商标档案;2、冰山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625件商标列表目录。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所有人不服商标局的撤销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葡萄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葡萄酒、烧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相同,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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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栖凤台”商标驳回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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