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岩市义精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487275号“客家缘KEJIAYU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416561号“E客家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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