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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疆楼”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0热度:

申请人:李存卫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280010号“品疆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26210号“品疆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发音、整体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使用地域不同,并且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商标查询信息截图。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味品、甜食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糖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显著识读文字“品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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