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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丹堂”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0热度:

申请人:广东优草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68541号“御丹堂”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558712号“御丹堂YU DAN TANG”、第3415052、3415055号“御丹Resistmed”、第13760123号“丹 御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元素组成、字迹形态、整体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地域差异明显,销售市场及消费群体均不同,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误认。3、本案申请人对申请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而各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商标查询信息截图。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人用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药物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的显著识读部分均含有“御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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