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嘉知产提供石家庄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石家庄公司注册,高新技术企业认证等服务.

您现在的位置: 主页 > 知产百科 > 知识产权案例 > “海鸿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案

“海鸿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案

发布时间:2019-05-20热度:

申请人:苏州海鸿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法正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8507106号“海鸿及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6610963号“鸿海精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6574207号“海鴻Hai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975243号“海鸿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633421号“海鸿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98304号“鴻海HONGH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148101号“鴻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654302号“HUNAN TEA CO.,LTD.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9168599号“鸿丞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八已经商标局决定予以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决定已生效。据此,引证商标八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文字“海鸿”,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有着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亦可认读为“鸿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较为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猪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食用油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花生酱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贝壳类动物(非活)等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鱿鱼等商品,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食品用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不会造成混淆或误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扫二维码与知产客服沟通

我们在微信上24小时期待你的声音
解答:商标注册,版权登记,知识产权等

更多知识产权问题,大家可以拨打客服热线13011591625咨询。

便捷链接:商标查询 商标注册 版权登记 专利申请 工商注册 财税记账 高新资质 项目申报 商标转让 域名转让

本文来源:“海鸿及图 ”商标驳回复审案

版权说明:上述为转载或编者观点,不代表麦嘉知识产权意见,不承当任何法律责任。如果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的内容,欢迎发送邮件至 67202956@qq.com 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免费查询商标-麦嘉知产